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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规定:时事新闻转载也须注明出处
发布时间:2002-12-25 21:14:08    阅读次数:
 
    据中央电视台消息,以借转载名义进行侵权行为的事情过去时有发生,最高人民法院规定,今后,除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外,不经允许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,都应当注明出处,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   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介绍,我国著作权法曾规定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,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,但由于其定义比较笼统,对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独创性的新闻作品,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,司法上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,导致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不够,针对这些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》中明确规定了对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,应当著名出处,对不注明出处者,应当承担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
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说:“一般来说,涉及独创性的新闻就构成作品了,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,构成作品就要保护,即使时事新闻,也要注明出处,不注明出处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同时也是尊重媒体采访、劳动的一种很重要的方面。”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据中新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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